如果上述法理问题没有得到适当而有效的解决,就势必造成国家权力对社会的过度监视和压制,侵害个人的自由、隐私、财产乃至健康权和生存权。
虽说是分别拟稿,但这不等于双方闷头单干,仍需要中间有人出来联络、协调。同时,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到作者对于一些浮夸不实的改革方案所做的修正。
无利不起早,行动必有所图,但到底图什么则是由利益的可能性决定的。二是被询者打道回府,面询变成了真正的面询,这显然是比前者更丢人现眼。张之洞在刘坤一和李鸿章去世之后,事实上已成了地方势力派的代表,他的言行对其他地方官员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枢纽只在‘化新旧之见五字。官场里你推我让的实质不纯粹是礼节,而是竞争的一种方式。
获取利益是人的最重要的行为动机,也是真正的行动逻辑。欲要探求眼下的河流的形态就要追寻源头的位置和特征。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
而事实上,除了用语的古今之别这些形式性差异,中华法系立法文义解释与现代文义解释方法在总体上是明通暗合、可以转化和融通使用的。[41]周光庆:《由中国训诂学走向中国解释学》,载《长江学术》2009年第3期。[17][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6页。[45]王立民:《中国传统律学研究方法论纲:以唐律律文的研究方法为例》,载《法学》2016年第4期。
[19]事实上,皇帝才是帝制时代法律制定权的唯一真正所有者和法律解释的最高权威,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权属于谁,法律解释权也属于谁[20]这一解释权分配的基本逻辑。[69]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
就此而言,训诂学可以为建立汉语语义学提供丰富的资源和宝贵的借鉴,它理应成为汉语语义学的渊源之一。但这并不证明皇帝的解释权真正受到了制约,明智的帝王之所以有限度地容忍权力制约,原因在于:司法能公正高效地回应民众的诉求就能为统治者加分,使其赢得民众的支持,统治地位就更加稳固。[38]参见黄焯、黄侃:《文字声韵训诂笔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81页。[1]但诚如武树臣先生指出的,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未能得到客观的阐释。
[2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阎克文译,上海三联书店2020年版,第1188页。判决总体上是重实质轻形式、重道德轻逻辑的。该解释例不但清楚表述了徒的训诂意义,并且从徒刑历史起源和沿革史的角度追溯了徒刑的立法谱系及其执行方式,其训诂解释水平达到了相当精确、系统的高度。他认为,中国法属于实质非理性法的典型代表:中国的司法行政则始终就是家长制类型,不存在司法与行政的界线,皇帝的诏书在内容上既有教育也有指令意义,或者进行普遍干预,或者插手具体个案。
[18]即便是到了封建专制主义顶峰的清代,皇帝的解释权仍然受到刑部的一定制约,只要刑部针对具体个案作出的解释能够确立比较适当的刑罚,皇帝本人一般也很难提出异议。[45]他将律学解释依据划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儒家经句、令格式的规定、公理、专业知识,这些解释依据当然同样适合作为中华法系历代律典文义解释的依据。
唐律疏议·名例对自首作出原则性规定,诸犯罪者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42]从以上使用即字语例的统计可见,训诂解释方法在唐律疏议中被大量运用,成为主流的文义解释程式之一,可见唐律疏议对训诂解释方法的借重,唐律疏议所开创的通过训诂(即对律典条文构成的字和词的形成及源流的说明)来解释字、词含义的方式,成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阐明条文字面意义的最权威的方法。
三、中华法系立法文义解释的主要规则 文义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首要方法,在长期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实践过程中,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不但积累了较为丰富深厚的理论成果,而且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用以指导和规范文义解释方法运用的操作技术规则,从而使得文义解释成为一种完善可靠的法律解释方法论。但就其取得的立法成就而言,唐律和唐律疏议无疑具有显赫地位。[64]刘星:《西方法律思想:传说与学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44页。按照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之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63]其中,文义解释成为中华法系最常用的、具有优越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但自唐律疏议之后,历代王朝对律典作出的立法解释却很少,仅有的一部在明初颁布的官方解释文件律令直解也未能留存下来。
[29]陈锐、高袁:《素朴的技巧:〈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方法》,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6期。例如,本市公园禁止携带狗等宠物进入园内,联系该市公园管理立法目的保障游人安全的表述,可知前述规则表达了凡与狗具有同等危险性特征的宠物都禁止进入公园的立法原意。
当然,文义解释优越地位的最重要支撑在于价值上的正当性:既然文义解释是以社会大众日常语言使用为前提的共同理解为基础的,坚持语义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优越性,在政治上体现了对绝大多数民众的语言使用习惯和生活秩序的尊重。这样的解释例证很多,例如唐律中名例律·官当部分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
[16]唐律疏议采取的是委任解释制,即由君主命令以参与唐律立法的官员为主,同时吸纳司法人员参与,共同组成一个法律解释组织对唐律进行全面的解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
也就是说,在中国古代的特殊生活环境下,通过示例解释的方法,人们很容易就能领会到律文中的‘微言大义。[43]管伟:《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学理诠释》,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3页。疏议在解释此一律条时,同时援引了赋役令关于赋役的规定,每丁,租二石。此等之人,犯死罪者,并为上请。
无论立法者对法律的解释还是司法官吏适用法律的裁判解释,都追求将国法与天理、人情结合为一体,虽然会取得一定社会效果,但却弥散了法的范畴、模糊了法的界限,对于法的形式理性的形成存在一定障碍。《法律答问》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解释,为后代的法律解释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为我国法律解释学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1]郑显文:《〈唐律疏议〉的释法性解释和造法性阐释》,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4期。对于唐律疏议所针对的唐律用语解释而言,文义解释其实意味着用当时唐朝民众日常语言的通常用法确定其基本意义。
[6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
传统法治文化经积累、传承与再生产,被不断地提炼和更新,可以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参见何勤华:《法典化的早期史》,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40]概言之,训诂学是以研究经典文献文本的词义为主要追求的技术性方法,解释语词和语句以获得原初的真实含义乃为训诂的主要目的,训诂于是成为注疏与诠释经学典籍和律典律文的重要方法。例如,唐律疏议·擅兴中私有禁兵器(问答一)条将律条中的私有禁兵器解释为: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
第二,在解释过程中援引儒家经典义理或礼教的内容释明律文或重要语词含义的做法也颇为常见。陈顾远先生指出:明清则仍复唐(律)之旧,可见唐律影响之深远。
[19]何永军:《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页。诚如学者所激赏的:《唐律疏议》以前的律学著作中使用训释程式语没有《唐律疏议》这么自觉、规范和成体系。
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如此一来,对中华法系立法文义解释的检视和探讨,就只能以法律答问和唐律疏议为对象展开,尤其是后者,将是我们研讨中华法系法律解释方法所能凭借的主要律典文本。